【民眾網記者劉家瑜/綜合報導】
金管會為保障高齡消費者之投保權益,強化保經代對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控管機制,並基於我國及外國保經代監理之一致性,已研擬「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明定保經代應與壽險公司業務一樣,每年應通過2小時高齡課程,也要求保經公司及銀行對高齡客戶購買特定保險商品,應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
金管會為強化保經代對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控管機制,除明定保經代每年應通過2小時高齡課程外,保經代應將本次修法所定保障65歲以上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相關規定,納入其內部作業規範,例如:評估高齡客戶是否具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投保案件應載明保險商品適合該客戶及評估理由並做成評估紀錄等。
保經公司及銀行對高齡客戶購買特定保險商品,也應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並明訂保經代對高齡客戶不得有提供不適合之保險商品之情事。
另外,根據修正條文,保經代公司負責人應具備之消極資格條件,且保經代公司若屬有限公司組織型態,對外代表公司董事變更應報主管機關認可。在我國及外國保經代監理一致性方面,明定外國保經代機構在我國分公司經理人應符合本法董事長之資格條件,並修正提高外國保經代機構在我國分公司之最低營運資金,使其與本國保經代業者具一致性。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內,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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