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天(23日)進行死刑是否違憲的言詞辯論,到了下午進入大法官提問時間,12名大法官之一的朱富美,特別提出叛亂、外患罪及《陸海空軍刑法》中有許多罪行,犯罪構成要件並非有人死亡,但最終可能導致更嚴重的後果,並詢問現場專家,這樣戰時或是軍事罪的刑罰,跟「死刑是否合憲」的關聯。
對此,台大法律系教授謝煜偉表示,像戰爭法、戰時法或是軍事罪,都是「剝奪生命權力行使」的例外狀況,它其實不是置放在罪與罰的對應關係上,不過這仍然是一種回顧性的、針對行為人在過去做的違法行為,做出定罪並科與適當罰責的程序。
謝煜偉也指出,之前所提到的國家在「某種特殊例外的狀態之下,而剝奪生命的權力行使」它是立即性的、可能處於一個正在進行當中的緊急狀態之下可能是自我防衛本能,或是集團乃至於社會共同體的防衛情況之下而出現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之下,跟我們所為用叛國罪來定罪並且科處死刑的脈絡截然不同。
最明顯的差別就是責任的條件,這種例外狀態之下,看得是危險源和如何排除危險源,其實不看責任;但是叛國罪的脈絡之下,要嚴格的強調,是對於過去罪行的非難。
謝煜偉指出,對於今天的討論大家都有一個共識,就是所謂適用的死刑的犯罪類型,都是要故意產生死亡結果,但我們可以發現,在我們現行的刑法中,不管內亂、外患、叛亂或是叛國罪等,沒有故意造成死亡結果的犯罪,都還保有死刑這個法定刑沒有廢除,「這不是一種立法怠惰那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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